什么是流质条款?
1、流质条款,也称绝押条款,是抵押合同中禁止设定的条件,即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债权人。然而,法律明令禁止此类条款,原因如下:首先,法律保护公平交易原则。流质条款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困境,迫使他们以高价抵押品担保小额债务,这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对债务人或第三方权益构成潜在损害。
2、法律分析: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3、流质条款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设定质权时所作出的“如果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则质押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对于流质条款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义与性质:流质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特别条款,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按照该条款,质押财产将直接归质权人所有。
4、律师解流质条款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设定质权时所作出的“如果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则质押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作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附加的特别条款,被认为是附条件法律行为。
什么是流质条款
1、流质条款,也称绝押条款,是抵押合同中禁止设定的条件,即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债权人。然而,法律明令禁止此类条款,原因如下:首先,法律保护公平交易原则。流质条款可能导致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困境,迫使他们以高价抵押品担保小额债务,这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对债务人或第三方权益构成潜在损害。
2、流质条款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在设定质权时所作出的“如果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则质押财产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对于流质条款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义与性质:流质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特别条款,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按照该条款,质押财产将直接归质权人所有。
3、法律分析: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流质条款”,是通常对直接流转抵押物的条款的俗称说法,指的是债务人在担保时事先约定,“在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实际上“流质条款”仅指的质押层面的合同,针对的是质押物。
5、流质条款是指当债务人无法按期还款时,债权人通过约定获得债务人财产或担保物的所有权,以此来实现其债权。 但在法律实践中,流质条款被视为无效。关于流质条款为何无效的原因,可以详述如下:违反公平原则。
民法中让与担保与流押、流质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1、在民法体系中,让与担保与流押、流质条款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制度,它们各自的特点和运作机制需仔细辨析。让与担保,作为***型担保形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名义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以实现债务的到期偿还。
2、让与担保、流押流质条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前者合同有效但买卖合同无效,后者条款无效但合同有效。民间***合同:无特定签订时间要求,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手段无效。代物清偿:债权届满后订立为以物抵债性质,债权届满前订立类推适用让与担保。
3、让与担保、民间***合同、流押流质条款、代物清偿的区别如下: 让与担保 定义:一种***型的担保方式,通过虚假的财产转让行为隐藏实质的担保目的。 特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若已完成物权公示,法院会认定让与为假、担保为真,并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若未完成公示,则担保不具效力。
4、法律分析:一个是抵押并转移所有权。约定,附条件地返还抵押物的所有权。流质是,先转移占有,约定附条件后转移所有权。这两种都构成抵押权人,债务人在经济紧张的情况下,极不公平的合同地位。
5、法律分析:从形式的角度,流押条款必须依托于抵押合同,而让与担保无需依托于抵押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无名合同。从实质的角度,流押条款必然是无效的,而让与担保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除非出现变相的流押条款。
留置权与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
1、留置权与流质条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标的物以及概念性质三个方面。法律依据不同 留置权:其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该条款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则被视为留置财产。
2、概念性质不同: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基于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事实而产生,无需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流质条款:流质条款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别约定,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3、留置权与流质条款的区别如下:法律依据不同:留置权主要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