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探讨!!!
1、公司法案例分析要点如下:员工身份与股东权益:在本案例中,员工并非公司直接股东,而是通过工会持股会成为间接持股者。这意味着员工享有的分红权益是通过工会持股会这一中间层实现的。重点:已辞职的员工,其身份仅为工会持股会会员,而非公司股东。因此,其在职期间的分红实际上来源于工会持股会的分红。
2、案例一:A公司有权拒绝执行合同。山洪暴发虽然影响了甜菜产量,但并未导致绝产,B公司仍有机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该情况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律标准。此外,***从七月初禁止出口白糖的规定,而合同签订于四月,B公司应有足够时间准备履行合同,不能仅以***禁令为由单方面中止合同。
3、案例一 A公司有权拒绝。理由如下:第一,山洪暴发虽然造成了甜菜减产,但并非绝产,B公司仍有机会履行合约,所以不符合不可抗拒力的法律规定。第二,***规定禁止从七月初出口白糖,但是双方的合约签自四月,所以B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合约,不能以***禁令为由中止合约。B公司有不可抗力的理由。
4、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有义务)可以提起股东***诉讼。
请教一个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南盛公司承担。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房租租赁合同由南盛公司与新天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由南盛公司承担后,可向李玖追偿承担5%。因为新公司未成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成立的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兴达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中所存在的违法之处:a.股东刘某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事的职权范围包括了检查公司财务;并且,第五十二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刘某不能既担任财务负责人又兼任监事。
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有义务)可以提起股东***诉讼。
案例分析一 (1)应该提供,根据签订的公司章程乙公司有权查看。(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也包括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案例一:丁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由乙、丙按出资比例受让甲欲转让的股权;戊成为公司新股东。
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1、法律规定: 《公司法》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保护债权人的补充法律手段,旨在限制股东的逃避责任行为。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典》对此有所规定,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3、年,公司法正式引入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顺向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