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1、深入解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股东身份与个别清偿的法律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为我们理解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后的行为提供了关键指导。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若对债务人财产提起特定诉讼,如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偿债或是针对债务人股东的出资责任,法院会采取特殊处理措施。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于债务人财产涉及的特定诉讼,如主张次债务人直接偿债、股东直接承担出资责任、股东与债务人格混同等问题,法院应中止审理。这些诉讼包括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以及基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个别清偿诉讼。
3、第十条 债务人经过行政清理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行政监管机构作出撤销决定之日。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的起算点,为人民*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
4、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1、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全文内容主要是人民法院认定企业破产的参考因素,认定企业没有清偿能力的依据,在收到企业的破产申请书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企业的债务债权及其他情况进行***。申请企业破产的费用也应该由企业依法承担。
2、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破产司法解释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详细内容是认定企业符合破产的法定标准是企业现在的资产已经不足以偿还相关的债务了,企业在申请破产的时候,也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工资不抵债的相关证据材料,审理破产案件当中的这些诉讼费用,从企业现有资产中扣除。
破产法有哪些主要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该法律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为具备破产条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也已经届满以及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可以认定为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于破产申请的受理与***。这部分内容详细阐述了破产申请的***流程和判断标准,法院应当如何依据法律来认定申请方的资格、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等。同时,也明确了法院在***过程中发现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时的处理措施。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处置。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是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文件。详细解释如下:定义与性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是我国针对破产法领域所制定的一系列详细的法律解释和规范。它是对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应用和执行进行细化和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中对破产法的正确适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尤其是对于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详细内容是认定企业符合破产的法定标准是企业现在的资产已经不足以偿还相关的债务了,企业在申请破产的时候,也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工资不抵债的相关证据材料,审理破产案件当中的这些诉讼费用,从企业现有资产中扣除。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有几种财产不应被视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通过仓储、保管、承揽、代销等合同或法律关系使用或占用的他人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归国家且不可转让的财产。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深入解析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股东身份与个别清偿的法律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为我们理解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后的行为提供了关键指导。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若对债务人财产提起特定诉讼,如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偿债或是针对债务人股东的出资责任,法院会采取特殊处理措施。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于债务人财产涉及的特定诉讼,如主张次债务人直接偿债、股东直接承担出资责任、股东与债务人格混同等问题,法院应中止审理。这些诉讼包括要求股东承担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责任,以及基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个别清偿诉讼。